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电站阀门用电动执行机构(以下简称电动执行机构),包括功率控制部分的术语、型式、技术要求、选型、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的技术要求。
d)行程控制(机械式或电子式);
e)位置指示(机械式或电子式);
f)位置信号反馈(用户要求时提供);
g)手动操作机构:
h)手一电动切换;
i)功率控制(用户要求时提供)。
5.2电动执行机构通用技术要求
5.2.1电动执行机构应符合本标准,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2电动执行机构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条件。
1)海拔应不高于1000m;
2)工作环境温度:
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0℃~+80℃
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20℃~+60℃
3)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25℃);
4)工作环境不含有强腐蚀性、易燃、易爆的介质。
b)电源条件。
1)电压额定值:
三相380×(1±10%)V
单相220×(1±10%)V
2)频率值50×(1±1%)Hz。
c)特殊条件。
特殊电源条件和特殊环境条件中使用的电动执行机构可另行规定。
5.2.3电动执行机构与阀门的连接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 12222和GB 12223的规定。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执行。
5.2.4电动执行机构配用的电动机应能满足电动执行机构的各项性能要求。
5.2.5电动执行机构外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纹、毛刺及磕碰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表面涂漆层应附着牢固、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油污、压痕和其他机械损伤。
5.2.6电动执行机构接线部分应有接地螺钉及标志。
5.2.7电动执行机构手动操作机构应有开关方向指示,宜为面向手轮顺时针为“关”,逆时针为“开”。
5.2.8电动执行机构的~般电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997,GB 755和GB/T 3797要求,电动执行机构的电气接线应符合接线图的要求,布线光滑平整,固定牢固,导线不得开裂,绝缘层不得损伤。电动执行机构的动力电源和控制信号的进线应分开。
5.2.9电动执行机构各裸露带电回路之间,以及带电零部件与导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不包括印刷电路板)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0电动执行机构配置现场位置指示机构时,该指示机构指针的指向应与输出轴的开关旋向一致,并且运行中无停顿、滞后现象,旋转角度范围应为80o-280o。
5.2.11电动执行机构配置位置发送器时,所供电源电压应为直流12V~30V,其输出位置信号应为(4-20)mADC,与电动执行机构最终输出实际位移的误差应不大于输出位置信号示值范围的11%。
5.2.12电动执行机构在空载下的噪声,用声级计计量应不大于声压级75dB(A)。
5.2.13电动执行机构所有载流部分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20MΩ。